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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Law Course notes-END

2008/12/30 0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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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实体法
1. 倾销(dumping)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倾销的构成要件
1)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 造成损害;
3) 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出口价格的确定(1994年《反倾销协议》):
1) 实际支付价格,
2) 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
3) 推算价格
4.正常价值的确定:
1) 出口国国内价格,
2) “第三国出口价格”确定法,
3) 推算价格
5.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
 第二节 反倾销程序法
申诉或自行发动:一般由声称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或由主管机关自行发动

立案: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是否为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

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听证会调查,抽样调查

初裁:

终裁:倾销幅度、损害程度

价格承诺:

行政复审:期中复审,期满复审,新出口商复审

司法审查

第六章 反补贴法律制度
1. 补贴(subsidy)是指,在一成员领土内,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援助、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从而向接受者授予利益的行为。
2. 补贴的种类
可申诉补贴(又称黄色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又称绿色补贴,其适用条件为:(1)非专向性,(2)专向但符合特定的条件,如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援助、对落后地区的援助);
禁止补贴(又称红色补贴)
3.补贴的特征:政府补贴,财政补贴,企业受益

第七章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1. 保障措施是指,当一成员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以保护其相关产业。
2.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1) 进口产品的数量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2) 对成员境内的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或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 增长须为不能预见的情况和该进口国方在WTO协定项下承担包括减让在内的义务所致。
3.保障措施适用程序:1、调查;2、通知;3、磋商。
4.保障措施适用限制。
量的限制,即不应低于有代表性的最近3年的平均进口水平;
时间限制,即要求是临时的,不应超过弥补损失合理时间(协议规定为4年,延长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最长不超过10年);
非歧视实施;
应给予补偿,或对他方有利的产品作出减让,实行关税减让。

第十章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1.服务是指以提供活劳动(脑力或体力)的形式来满足他人需要并索取报酬的活动。
2.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的服务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不同国土之间进行的交易。它包括: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服务贸易;不同国土之间的服务贸易。
3. 服务的协定类型。《服务贸易协定》列举了四种类型的服务。
1) 跨境提供,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
2) 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消费者提供服务。
3) 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
4) 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演员、教师。
4.服务的学理类型
1) 国际追加服务,伴随货物贸易,如生产阶段、设备租赁、保养维修及销售阶段的售后服务。
2) 国际核心服务,即与货物买卖无关的服务。它可分为:面对面服务;远程服务。
5.服务贸易特征
1) 无形性、同步性。服务贸易不可储存、瞬间完成。
2) 对象的特殊性。不仅包括服务而且包括服务提供者,而货物贸易仅指货物本身,不考虑主体的国籍。
3) 管理和控制的方式独特性。服务贸易不是通过海关管理,而是通过国内的法律法规来实现。
4) 扩大市场准入方式的特殊性。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不是通过关税降低而是通过约束成员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
6.市场准入制度(market access),即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服务和资本进入本国国内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允诺。
7.各成员限制服务市场准入政策及法律的内容
1) 开业权的限制。禁止在某一部门(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设立商业存在或自然人存在。
2) 经营权的限制。经营权限制表现为:1、限制商业存在的形式,如合资、合作(保险、咨询、广告);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开业地区。
3) 税收歧视。表现为:1、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征收额外的费用,相当关税;2、对过境消费收取较高费用。
4) 补贴。对本国服务提供者采取补贴措施(运输、电信、教育、医疗卫生、电业服务部门)
5) 外汇管制。限制购买(通过间接方式如限制兑换)、限制汇出。
6) 公民出入境限制。限制服务提供者(自然人)入境,如工程承包、劳务输出。
7) 政府官员行为
8. GATS成员的主要义务
1) 一般性义务。(最惠国待遇MFN,透明度原则)
2) 具体承诺。仅适用于承诺开放的部门,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第十一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
1.TRIPs协定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首次在国际公约中明确表示保护未披露信息权,首次承认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2.TRIPs协定的保护对象: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消息权。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要求
一、专利权
(一)保护对象的规定。目前,国际上关于专利权的立法有两种形式,即否定式和肯定式。1、否定式。否定式立法只规定什么不授予专利,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2、肯定式。这种立法模式只规定什么可以取得专利,如美国。
(二)协定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只要符合专利条件,所有技术领域,不论是产品还是制造产品的加工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2、专利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制造权、使用权、销售及进口权。
二、版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为:1、对版权的保护对象作了规定,即(1)所有《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作品;(2)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2、对权利范围的规定,即(1)《伯尔尼公约》中的一切经济权利;(2)首次承认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3、该协定对精神权利不保护。
三、商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除了要求成员遵守《巴黎公约》关于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外,还提出了普遍有效的商标定义。关于商标的最低保护标准为:1、遵守《巴黎公约》对商标权的保护的最低标准;
2、对商标提出了普遍有效的法律定义;3、对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即独占权和禁止商标的强制转让;4、对撤销商标的时限作了规定,即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5、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四、地理原产地标志
(一)地理原产地标志的观念。地理原产地标志是指,当一种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实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因素时,表明这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方领土或该领土的某一地区或某一地点所采用的指示。
(二)WTO成员的基本义务。必须提供手段,以防止因地理标识的使用而在产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工业品外观设计
对于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外观设计,成员必须给予至少10年的保护期。
六、集成电路
要求WTO成员根据1989年《IPIC条约》对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
七、未公开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第一个明确要求其成员保护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的国际协议。协议规定,成员方必须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取得和使用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具有商业价值的未经泄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Ⅰ投资措施的种类
(一)投资激励措施
1、国内税减让,即东道国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诸如所得税减免等国内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
2、关税减让。即东道国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零部件、原材料和投资设备进口方面的关税优惠待遇。
3、补贴。即东道国为吸引外国投资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一切间接或直接补贴。
4、投资转让。指东道国为吸引外资将不国投资部分或全部无偿或低于原投资额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二)经营要求措施
1、当地股权要求。指导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企业或项目中必须有东道国政府、企业或私人参股,或限制外资企业在其投资企业或项目中的持股比例。
2、许可证要求。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向东道国转让专利许可。
3、汇款限制。指东道国为防止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移在资金而限制后者将款项汇出东道国。
4、外汇管制。即东道国政府限制外国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本国货币兑换成自由兑换的货币。
5、制造界限。指东道国政府为避免外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本国产品竞争,而要求外资企业不得生产某些特定的产品。
6、技术转让。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转让某项技术给东道国。
7、国内销售要求。指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将其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在东道国国内销售。
8、制造要求。即东道国政府为加快进口替代,要求外国投资者专门生产某些品种的产品。
9、产品指令要求。指东道国政府为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国际卡特尔分割或独占本国市场,要求外资企业生产特定产品,并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
10、贸易平衡要求。指东道国为防止外汇净流出,要求外国投资企业为进口所需的外汇不得超过其出口额一定比例。
11、当地成分要求。即东道国政府为保持其外汇收支平衡,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东道国产品作为其自身的生产投入。
12、出口要求。指东道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将其一定比例的产品用于出口。
13、进口替代要求。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其进口替代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十四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 (DSM)
 第一节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及实践
一、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第22条与第23条)
(一)磋商(Consultation)是指,当一缔约方因另一缔约方的行为或某一情势发生,其根据协定直接或间接所享有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时,其有权要求与该另一缔约方进行磋商,以寻求满意的解决方法。
(二)第23条的规定。1、对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规定;2、对缔约方全体解决争端的程序的规定;3、对争端解决的宗旨的规定,即争端解决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报复或制裁的利器,而是为了维持各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可以从第23条第1款第3项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二、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化历程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经历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具体表述为:1、一开始由缔约方全体来解决争端(这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2、到了20世纪50年代初,争端则由缔约方全体交由一个工作组调查,提出报告,报缔约方全体年度会议批准通过,工作组由争端双方和第三方代表组成;3、在1952年挪威与德国关于沙丁鱼进口案中,开始由专家组来处理争端,从此,专家组处理争端成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习惯做法。
三、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到WTO成立时,关贸总协定在其48年间,一共只裁定了250个案件。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其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机制缺乏法律地位和组织保障;
2、机制缺乏统一性;
3、机制缺乏必要的强制力;
4、缺乏效率性;
5. 机制的“权力导向型”;
6.机制奉行协商一致原则(正向一致)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1.流程
磋商(必经程序)

设立专家组

组成专家组(30日)

审理

报告(草案)

中期评审程序

最终报告

上诉(60-90日)

报告

DSB通过
2.WTO争端解决机制 DSM
3.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
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一揽子协定):《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多边贸易协定、附件四规定的诸边贸易协定。
5.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 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2) 确立了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
3) 增加了上诉程序;
4) 规定了争端解决各个阶段的时限;
5) 加强了对裁决的执行力度;
6) 规则导向型。
第三节 磋商
1.磋商请求的提出:
主体:驻WTO大使
形式:书面请求
内容:所争论的措施、起诉的法律依据
2.磋商的时限
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
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与请求方开始磋商
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结束本程序
3. 磋商的形式
单独磋商
共同磋商:分别或联合提出请求;加入式
4. 磋商的法律效果:权利的启动,义务的结束。
第四节 专家组的审理
第五节 上诉审程序
1. 上诉机构的性质:常设机构
7位专家;3人审理案件;4年一任,可连任。
2. 审理范围:法律审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3. 上诉期限:60-90天
第六节 其他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DSM的缺陷:
专家组非常设性
反向一致原则的使用(未充分考虑败诉方意见;通过的表现流于形式)
很难避免“乒乓球”游戏
第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第一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影响
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有利于中国的战略选择
第一、有利于塑造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中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第二、有利于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经济全球化是各国、各地区经济日益融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日益加深的状况和进程
第三、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有利于政治体制改革
二、中国加入WTO坚持的原则是 :
(1)如果没有中国的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是不完整的
(2)中国必须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愿意承担我们的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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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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