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而治”思想 《淮南子》
1.汉初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陆贾、刘安
2.“无为而治”的背景
3.体现:
(1)政治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
(2)经济上: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二、“独尊儒术”
1.原因:
(1)“无为而治”统治的弊端
(2)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2.过程:
始于汉武帝
董仲舒“天人三策”
儒家思想取得形式上的官学地位
汉元帝时最终完成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1.含义: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过程:
(1)汉初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
·惠帝、景帝的诏令
·汉武帝:《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册》
(2)关键步骤——春秋决狱与引经决狱
·董仲舒 《春秋决狱》(232个案例)
·引经决狱
(3)“引经注律”:儒生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当儒生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杜周、杜延年 《大杜律》、《小杜律》
·律学:
·“郑氏章句” (东汉:郑玄) 立法意义
第二节 汉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9篇
在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孙叔通 8篇 有关朝礼的专门法律
4.《越宫律》 张汤 27篇 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5.《朝律》(亦称《朝贺律》) 赵禹 6篇 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1.律:基本法律形式。具有使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
2.令:皇帝的诏令。其法律效力比“律”高,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并且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比(决事比):典型判例。
4.春秋经义:大致相当于宪法。
5.法律注释著作:得到皇帝的许可的。
关于“科”的争议:A.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科条),律之外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B.(教材)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和发展
1.刑名
死刑:“殊死”(斩首)
徒刑:“顾山”(亦称“女徒顾山”)
肉刑:
罚金刑
徒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也是死刑的株连刑罚
2.主要罪名
①大逆不道罪:严重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祝诅上罪、迷国罔上罪、左道罪、漏泄省中语罪、赃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上僭罪、谋反罪、巫蛊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言罪、欧辱王杖主罪。
②不孝罪
③不敬罪:有违君道尊严的失礼行为
失礼罪、醉歌堂下罪、戏殿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不请罪、挟诏书罪、废格罪、非所宜言罪。
④见知故纵罪
⑤欺谩罪:欺骗君主之罪
⑥不直罪
⑦选举不实罪
二、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A.必要性:西汉初期刑罚杂乱
B.可能性:西汉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社会矛盾相对缓和
C.起因:缇萦上书 (直接诱因) 废除肉刑
2.刑制改革的内容:
①废止肉刑:文帝、景帝 颁布《箠令》
②确定劳役行刑期,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
3.刑制改革的意义:
①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
②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三、汉代刑法原则的发展
1.尊老怜幼原则(恤刑原则)
2.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想首匿 (汉宣帝)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其中,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3.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上请原则)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1.有关行政法规
(1)《附益律》(《左官律》):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
(2)《尚方律》:抑制官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
(3)《史律》:规范史官撰写史书的法律
(4)《上计律》:考核官吏的法律
(5)《汉官旧议》:规定官制的法律
2.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三公九卿制 (东汉的三公:司徒,司空,太尉)(九卿: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
汉武帝时期实行“中朝制”
(2)地方:初,郡国并行制
汉武帝时,郡县制
东汉时,州,郡,县 三级制
3.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1)察举制: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岁举:每年进行 (孝廉,秀才)
特举:贤良方正 (正直无私,敢言直谏)
(2)征召,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大臣任命的则称征辟
(3)纳赀:即用钱或谷买官
(4)上书拜官:指士人上书因得到皇帝的赏识而得官
(5)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官
4.官吏的考核和奖惩:《上计律》
(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汇报。)
·奖惩:升迁,斥责,罢免
·奖励勤奋工作的官员
·官吏受贿,要受到惩罚
二、民事制度
1.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
徭役:23-56岁
算赋:15-56岁
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财物所有权;关于遗失物
3.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券书)
债务契约: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4.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建立:婚龄上要求女子在15-30岁内出嫁,否则出五倍的算赋予以惩罚
·一妻多妾制:妇女可再嫁
·离婚制度:“七去”,“三不去”
(2)家庭关系
维护父权:“不孝罪” “轻侮罪(对因父母受辱而杀人者从轻处罚)”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遗嘱继承,庶子,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收养制度:养子可承袭爵位
三、经济制度
1.关于农业生产
2.财政制度:
(1)币制改革
(2)盐、铁官营
(3)均输平准
3.赋税制度
(1)田租
(2)算赋和口赋(人头税)
(3)户赋
(4)算缗和搞缗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三公曹(西汉)和二千石曹(东汉)
2.地方:行政与司法合一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州牧:地方上最高司法机关(汉灵帝时)
二、诉讼制度
1.起诉:告劾(告:自诉;劾:公诉)
⑴逐级进行,特殊情况“诣阙上书”
⑵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除谋反,大逆外)
2.逮捕与羁押
⑴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
⑵对官僚犯罪:“有罪先请”,批捕,不加刑具
⑶“颂系”:老小,废疾,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
⑷“息讼”: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采用调节,德教的方式
3.审判
⑴依据——春秋决狱(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利弊])
⑵审讯和判决:“鞫狱”
A.告辨:法官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要求
B.讯:讯问被告
C.读鞫:宣读判决
D.乞鞫:请求复审,以三月为限
4.覆案:复审案件(覆治,覆考,覆)
5.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察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6.秋冬行刑:将死刑(除谋反大逆外)的执行安排在秋东两季进行的制度
·依据:董仲舒“天人感应”论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中央
⑴御史大夫——西汉初年
⑵御史台——监察机关(西汉末年,御史中丞)
⑶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三独坐”
2.地方
⑴汉初:丞相史(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⑵汉武帝:十三州部刺史
⑶言官——监督和匡正皇帝的过失
《中国法制史》笔记系列文章列表:
-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 第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