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開未央

也谈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直以来网上都不停有人提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在今年更是由于360和腾讯QQ大战一事掀起了巨大风波,著名的google公司也因隐私权保护问题卷入一系列事件中。随之而来的便是铺天盖地的教你如何在网上保护自己隐私的文章。我个人认为,就天朝而言,如果仍旧缺乏针对隐私权的较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如果民众仍旧缺乏隐私保护意识,谈什么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简直就是笑话。

什么是隐私?什么是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

有观点认为”隐私”一词是外来词,是作为一个外来概念引入我国的[1],也有观点认为秦之前我国是有”隐私”一词的,而在秦始皇以后它就在中国汉语语境里消失了[2]。总之我们现在所说的”隐私”就是源自于英语中的”privacy”。

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中明确定义:”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根本大法宪法并无”隐私权”这一概念。即使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网络隐私权则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internet的普及而产生。理论界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包括:(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2)选择权。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3)合理的访问权限。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4)足够的安全性。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除以上所述之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3]

网络隐私权侵害现象种类繁多,影响恶劣。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人们的网络隐私权常常受到侵害,其后果更恶劣,带来的不良影响更为广泛。比如从陈冠希艳照门开始的各种门事件,比如各种网游账号被盗事件,比如各种垃圾邮件的泛滥,比如”微博捉奸门”等等。

更恶劣的情况是当公权力侵害了你的隐私权,如各高等学府把学生个人信息公开用XLS文档放在学校网站上任由网友下载,如各种身份不明的有关部门肆意向网络公司获取你的信息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与网络隐私权关系最直接的有关规定就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而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将网络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这样使得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

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任重道远。

一个强调集体利益忽视个人权利的民族,一个连公民隐私权是否要保护都争论不休的土地,一个本来就千疮百孔又滞后的法律体系,指望它能够在短时间内注意到网络隐私权这个渺小问题并随之研究尝试完善立法,嗯,只能用任重道远来予以冀望。

总之,我悲观的认为,即使作为自然人的个体时刻注意到了在网络生活中隐私权的保护,只要你身在墙内这个环境中,你的隐私其实已经被许许多多匿名的人拿着放大镜端详过了。

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牢牢记住那句话吧:

“The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参考资料:

[1]孙建江,《一词之见 ——”隐私”还是”私生活”》,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 9月第22卷 第5期

[2] http://baike.baidu.com/view/350273.htm (未能找到此观点的原始出处)

[3] 张雨林,《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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