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開未央

劳动法作业

1、简答题(50分)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延长工作的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限制审批手续,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组织加班加点,应当事前提出理由,计算工作量和加班加点的职工人数,在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3)限制审批权限,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定。
(4)限制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明文规定,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一是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中加班,原则上要求安排补假,不发加班工资;对法定节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而对加班工资的发放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二是规定要从发放加班工资总额上严格控制,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生产情况应分别核定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超过核定限额部分,应该从核定的可以用于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5)限制对加班工资的发放,加强管理监督。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核定与审批企业提出的加班计划和加班工资总额。在核定企业全年加班工资总额时,应当抄送当地银行,以便监督执行。凡未经核定加班工资限额的,银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资。还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对加班工资发放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现行规定和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滥发加班工资的单位和滥批加班工资的部门,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有关领导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6)从准许加班加点人员上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
(7)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随意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案例分析题(50分)

黄某、李某和胡某是金轮纺织厂的青年女工,三人均于2005年3月进入该厂并被录用为正式职工。2005年7月三人利用探亲假回安徽老家看望父母,假期结束后三人回厂上班,得知金轮纺织厂由于效益低下,三人已经下岗在厂待业。黄某、李某和胡某想离开金轮纺织厂另谋出路,向纺织厂提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三人2005年7月以来的工资,遭到纺织厂的拒绝。三人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胡某在2005年6月底曾因为严重违纪受到了纺织厂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试分析:

1、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2、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3、纺织厂是否应发给黄某等三人最低工资?为什么?

答:

1.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 按照企业最低工资制度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对于黄某等三人因情况不同,纺织厂应区别对待。

黄某等三人于2005年7月享受正常的探亲假期回家探亲,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假期结束之后才被通知的厂内下岗待业。因此,黄某等三人在探亲期间应当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发现,胡某在2005年6月底曾因为严重违纪受到了纺织厂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受到留用查看处分期间的劳动者不属于最低工资保障的范围。因此,在胡某留用查看处分期间,即2005年6月底至2006年6月底期间,纺织厂无需按照最低标准给胡某支付工资,只需给基本生活费用即可。

所以纺织厂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黄某和李某2005年7月以来的工资到2人下岗时的工资,纺织厂应当给予胡某2005年7月以来到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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