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開未央

论国际技术转让意思自治原则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技术转让实践活动的频繁,客观上对调整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使得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制约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 深入研究该问题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作探讨。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体相互之间的有偿转让技术的行为或活动。一项国际技术转让,通常涉及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国际技术转让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这正是国际技术转让在法律适用方面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由于每一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都具有涉外因素,而这些涉外因素又有可能会导致二个或二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该项合同,从而引起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通过与一般的国际买卖或国际经济交易的比较,可以看出,国际技术转让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复杂性:即既要考虑私法方面的自治性,又要考虑公法方面的强行性;既要考虑整个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又要考虑不同合同条款适用法律的情况。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关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分歧导致至今国际社会仍未能形成统一的规范。

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关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分歧主要在于它们所强调的侧重面不同。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的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在这一原则的适用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过去一直存在分歧。发达国家主张,凡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技术转让合同所要适用的法律,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力量对比悬殊,而且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所谓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实际上体现的只能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实际上选择的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因此,作为受让方的发展中国家强调国家队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管理和控制以及有关国家的公共政策,从而主张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使用受让方国家的法律,而作为转让方的发达国家则强调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

2.国际社会为形成统一的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规范所作的努力。

时间

事件

主要内容

1961

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国际技术转让新规则创立的决议

开始了技术转让新规则的国际创立活动

1976

联合国贸发会明确提出其内部设立的政府间专家小组尽早制定出守则

计划于1978年初在其主办下召开由各国参加的联合国会议就草案进行谈判,最终通过含有技术转让国际行动守则内容的最后文件,包括行动守则的法律性质。

1978

联合国守则谈判会议

会议如期召开。会前,南北双方及社会主义国家分别准备了一个草案,南方国家的草案被称为A 草案,发达国家的被称为B 草案,社会主义国家的为D 草案。会间,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于AB 两个草案。

1985

形成《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985文本

因双方在守则的法律性质、定义和适用范围、限制性条款、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根本分歧,形成未有定论的1985 年文本。后至1995 年虽然贸发会组织会议及专家继续讨论,但一直未有突破,加之美国试图在GATT 框架下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范围之内,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也就脱离了贸发会预定的轨迹,即草案最终定格于1985文本。

3.发展中国家在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上的部分妥协。

发展中国家在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上的态度有所转变。它们认为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公共利益或秩序的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适用受方国家的法律,除此之外的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准据法;但该选择必须与守则草案规定的冲突法规则准据法与交易有着直接、有效和持久的联系相一致,而且对准据法的适用与解释必须与守则适用的标准相符合。同样,在争端解决机构的选择上,对涉及国家安全或主权的也由受方国的法院管辖,其他可自由选择的,则需与守则规定的标准相吻合。这一修改将法律适用与另一争议守则的性质紧密结合了起来,即其前提是承认守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而这是发达国家根本不愿接受的。显然,发展中国家仍着眼于整个合同的性质,而非合同可能涉及的国家强行法规定的具体条款。

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近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及彼此的依赖性逐渐加深, 各国迫于现实和自身利益的需要,逐步趋向同意,即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做法。规定即使可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应考虑准据法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同时还不能损害本国的公共利益或秩序;至于何为损害本国的公共利益,由谁来确定等涉及实际可操作的问题由国家强行法规定。具体来说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

1.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只能适用本国法

2.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适用本国法的法律选择条款

3.禁止选择适用外国法

4.有条件地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5.对法律选择不作明文规定。对法律选择不作明文规定的国家,多是通过国内的技术转让合同审查、批准程序来达到适用本国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丽,《国际技术转让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6月第1

2. 马忠法,《试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美中法律评论,20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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