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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及案例分析

2008/06/12 0 Min Read

 

1、论述题:试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两种。

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际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采用的原则不相一致,其中有代表性的原则有三种: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亦可细分为主观过错与公务过错。主观过错在德、日等国占主导地位,它主要受了民事责任理论的影响,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公务过错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独特的公务过错理论。公务过错的核心是客观过错,其主观道德的应受谴责性则被淡化。目前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在适用时,考虑到其自身的局限性,也注意从行政法的特点出发,对过错原则进行修正和补救,如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引入危险责任原则等。

危险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指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产生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后期,目前法国和德国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危险责任理论,包括公共负担公平理论和“特殊牺牲”理论,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在追究国家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过失,而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行为的结果来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危险责任原则的核心,明显它加重了国家的责任,因此承认危险责任原则的国家在使用该原则时都避免将其一般化,而是仅作为过错原则的补充。该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一直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职务违法为归责的根本要件,而不问其主观的思想状态。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采取该原则国家有瑞士和中国。我国国际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原则的特点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归责的依据,只要国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与否,而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2、案例分析题: 警察甲周末身着警服、佩带枪支外出探亲,途中与公民乙发生争执,警察甲开枪打伤公民乙。试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本案中赔偿责任的归属。

答:

根据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案中,警察甲隶属于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存在职务委托关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职务行为违法。职务行为,不能单纯从主观角度认定,而是要从客观角度,从社会的视角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认定。本案中,警察甲虽然是在周末而非工作时间,并且外出目的并非为执行职务而是探亲,然而,从社会角度,至少从外观上看来,警察身着警服,佩带枪支就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职权。因此,本案中,警察甲的行为宜认定为职务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违法行使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警察甲开枪,致使公民乙受伤。

4.因果关系要件: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公民乙受伤,是由警察甲开枪直接造成的。

此外,公安机关对枪支疏于管理,致使警察甲得其便利,因此不能让受害人独自承担责任。

总之,本案构成了国家赔偿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对公民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警察甲存在违法故意,在由公安机关赔偿公民乙的损害后,应依法对警察甲进行部分或者全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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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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