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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2008/06/12 8 Min Read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拟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4.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5.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7.行政法学:是以行政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8.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9.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10.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法律的载体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11.判例法: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1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3.自己不做自已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14.不单主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对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15.行政效率: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6.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7.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19.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20.行政命令权: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入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21.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22.行政监督权: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定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23.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庆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24.行政处罚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2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法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7.国家公务员: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8.职位保障权:指国家公力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受到行政处分。

29.申诉,控告权:指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30.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力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主)发生的法律关系。

31.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珲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3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选定行政珲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选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累,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权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7.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即不能实施相应行为。

38.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39.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40.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41.授益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42.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

4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4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基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45.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46.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47.行政行为的拟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一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49.行政立法体制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50.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一.

51.行政处理又称行政理中决定或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定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选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或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5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肖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3.行政确认是批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4.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实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55.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公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发和社会做出贡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56.供给行政指提行政主体通过设置和经营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方式,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活动。

57.社会保障行政是指为保障公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对生活贫因者提供公共扶助,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公共卫生,医疗,社会福利等行政活动,消除或减少人们生活中致使贫困的危险。

58.帐政资助行政指行政主体为帮助个人作组织的生活安定及经营发展,而实行的非经济性的资助以及提供资金或其他财产利益等经济性资助的行政活动。

59.行政许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选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行政行为。

60.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要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洗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许可。

61.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62.核准指某些选定的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人,使其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

63.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6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理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充的行政行为。

65.税收简称税,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供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66.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67.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在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68.警告是典型的申戒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和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戒的处罚形式。

69.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70.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

71.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分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72.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徽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73.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74.通报批评属于申戒罚,指行征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其出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75.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

76.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

77.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办,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

7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至为了获得行政处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方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7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相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80.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骓以达到预綨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81.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8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83.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诚的行政强制措施。

84.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

85.直接强制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86.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8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88.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指对好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份,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

89.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或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

90.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一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梳或使用权的归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面,滩 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91.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9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 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93.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相对人之音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9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95.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96.行政程序是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

97.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法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

98.相对人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其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要保障分民的了解权与参与权得以实现。

99.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当向相对人出现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100.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以人的制度。

10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力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102.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

103.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要达到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

104.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

105.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力员实施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以。

106.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人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107.一般监督又称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通过要求下级机关报告工作和审查,检查等制度进行。

108.国家权力机关于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Q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109.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能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实行的法制监督。

11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11.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提旨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补申请人,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第三人。

112.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已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复议的具本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

113.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术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4.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115.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116.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

117.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118.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机关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主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119.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20.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对某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发生后,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还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主观有过错,抑或是由于什么其他的原因,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121.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啊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122.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主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的损失,是国家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123.行政补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12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信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125.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2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12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案件的范围。

128.行政诉讼的管辖,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9.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0.地域管辖是在级另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31.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132.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133.共同地域管辖简称其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将其在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35.行政诉讼参加人指行为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36.诉讼权利能力指行政诉讼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权利,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137.诉讼行为能力指无需依靠他人而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138.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139.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40.行政诉讼被告是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能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14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142.共同诉讼人就是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的一种形式,属于诉讼主体合并。

143.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144.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145.诉讼代表人是指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原告则可不参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原告,代表全体原告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46.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行政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47.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从证据作用角度,证扰可以表述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手段或工具。

148.本证是指当事人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出主张的证据。

149.反证是对业已提出的主张和事实所做的的驳。

150.直接证据是指证扰本身具有的性质,特征和内容就可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

151.原始证据是直接来原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

152.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生出来或者在信息传递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

153.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行为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154.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品质,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155.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音,录像等设务取得的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储存的数据材料。

156.证人证言的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

157.鉴定结论指人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同时利用专门材料和设备对有关案件事实的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认别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15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伯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159.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抽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160.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关于举证人对举证范围和举证内容的分配。

161.举证范围是指被告应当对哪些事项负举证责任,举证内容是指被告应当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62.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骓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据性措施的制度。

163.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称。

164.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处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165.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接受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

166.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实次审理的程序。

167.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客观情况的发生,诉讼暂时停止进行,待引起中止的情况消失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

168.诉讼终结是指诉讼开始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已不可能或无必要继续进行而结束全部诉讼活动的制度。

169.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

170.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71.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17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又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一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活动。

17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的活动。

17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列和单行条例。

175.地方性法规,是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法规。在地域上,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176.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中,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行政关系有不同的规范内容和调整汶式而产生的冲突。

177.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178.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179.撤销判决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180.主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足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存在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件的证据。

181.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合法有效的规范规定的行政程序。

182.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

183.职权越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使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索权,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况。

184.逾越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对某类事项有主管权,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等情况。

185.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基权限范围以内,但行政机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职权的目的。

186.不履行又称拒绝履行,即行政机关以黑示的或明示的方式否定合法申请人的申请。

187.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力,不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明确的答复。

188.二审判决又称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有特殊情况经高经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外,必须处嘏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

189.维持判决指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190.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而作出的关于案件争议的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的书面形式,就是行政判决书。

191.认定事实不清是指一审判决缺乏明确无误的事实根据。

192.证据不足是一审判决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未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而是基于某些片面的事实或主观推翻其所依据的证据或使其所依据的证据发生疑问。

193.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194.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采用的行手段与方法,以被执行人为标准,执行措施可分为两大类。

195.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暂时中断执行,待相应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的制度。

196.执行终结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苛不可能继续进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197.执行管辖是人民法院爱理执行案件权限分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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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2 Comments

  1. 安庆法律人说道:

    这么多,准备做小抄吗?
    .-= ◎安庆法律人´s last blog ..答网友问 =-.

    1. 夏影残雪说道:

      当年考试自己整理的复习资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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