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表现在:法网严密;“刑杀为威”)
2.统一法律
⑴“法令由一统”:全国推行统一的法律;最高立法权统一在皇帝手中
⑵“事皆决于法”
二、《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秦墓发掘出大量秦朝竹简,共1155支,竹简内容分别是《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三、主要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典
2.令:皇帝的诏令
3.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
5.法律答问: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
四、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2.法网严密:“事事皆有法式”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1.制定详备的礼仪规范
2.赋予皇帝种种特权:服舍与器物的专用权,祭祀封禅的独享权
3.确认皇帝对国家行政事务所拥有的最后处段权
4.确立皇帝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方法与朝议制度
二、行政机构
㈠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1.三公:丞相(行政),太尉(军政),御史大夫(主管奏章,下达皇帝诏令,监察)
2.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㈡地方机构:郡县两级制
郡: 郡守 郡尉 监察御史
县: 县令(长) 县丞、县尉
乡: 有秩 三老(教化)、啬夫(赋税与司法)、游徼(社会治安)
亭: 亭长
里: 里正(典)
三、官吏法
㈠任官条件
1.忠君
2.胜任官职的能力
3.受过“废”职及其他刑罚的人不得任职
4.具备丰富而熟练的法律知识
㈡官吏的权利:
俸禄权;减免租税徭役权;一定规格的车舆和服饰使用权;占有土地权;子弟优先为官权;犯罪减免处罚的权利;休假权;告归。
㈢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⑴谇:斥责(对过失轻微者)
⑵赀:以财物赎罪
⑶免:免除官职
⑷废:开除官职永不叙用(与免区别)
2.刑事责任
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与盗同法”
⑵利用职权内外勾结,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的赏金和赐爵;“耐刑”
⑶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迁刑”
3.民事责任:官吏在执行公务时,由于自身的过失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除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要民事赔偿。
㈣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中央对地方官吏的年终的考核制度
2.考课法:对官吏进行定期考核。(课:对下级官吏考绩,分最,殿两等,最者奖励提升,殿者笞罚。)
四、关于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秦朝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人直接施与的制裁
·行政处罚:秦朝行政机关对百姓不履行行政法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给予处罚
·行政强制与刑事强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没有明显的界限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谋反、不道罪;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已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二、刑名
1.生命刑(死刑):族;阬;定杀;具五刑;车裂
2.身体刑(肉刑):墨;劓;刖;宫;笞(可单独用,也可与劳役刑相结合)
3.劳役刑(强制犯人劳动,相当于后世的徒刑):城旦、春;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4.财产刑:赀;赎;没和收
5.身份刑:夺爵;废(一旦被废,将永不叙用)
6.流放刑(迁刑):
7.耻辱刑:髡;耐
三、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6高尺5寸以上,女高6尺2寸以上,负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则从重,无则免于处罚
4.自首从轻(“自出”)
5.规定刑罚时效: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⑴案发时,罪犯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⑵赦令所赦免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6.共犯加重
7.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起来判刑
8.连坐原则(不考虑年龄):遂坐,从坐,随坐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民事规范
㈠所有权(秦承认土地私有)
1.私人所有权(土地,房屋,车辆,奴隶等);国家所有权(土地,山川,河流,荒野)
2.所有权的保护:刑事制裁(盗窃罪,盗徒封);民事保护(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㈡债权
1.债权形式
⑴国家债权(秦朝债权主要形式):赋税;赀罚;损坏、丢失公物等
⑵私人债权: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2.债务履行:有债于公而不履行,以劳役抵偿;债务人迁移他县,债权转让
㈢婚姻与家庭
1.结婚条件:
⑴年龄:(跟刑事责任一样)
⑵官府登记
⑶禁止“娶人亡(逃亡)妻”
⑷禁止“弃子而嫁”
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定
⑴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⑵相互忠诚
⑶家庭财产一般由丈夫支配
⑷丈夫不得伤害妻子
3.离婚:官方登记;批准;“弃妻不书”罪
4.父子间的权利义务:
⑴维护父权
⑵对父权的一些限制
二、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田律》《效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田律》,《仓律》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工律》,《司空律》,《工人程》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关市律》,《金布律》,《司空律》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⑴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⑵“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⑴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郡的专职司法官——“决曹掾”
⑵乡:啬夫,游徼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形式
⑴官吏纠举犯罪:公诉
⑵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告发:自诉
自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控告。
·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某些侵害行为提出的控告,主要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各种刑罚。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发者有罪。
2.审讯程序
⑴审讯前:司法机关要作“爰书”
⑵审讯的程序: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提出诘问
C.刑讯
⑶审讯后:读鞫(宣读判决书)
乞鞫(不服,要求再审)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
1.监察机关:
·中央:御史台
·地方:监御史
2.监察机关职责
⑴掌握律令,监察律令实行
⑵纠举弹劾官吏
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系列文章列表:
-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
-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 第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