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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名词解释

2009/07/06 4 Min Read

海商法 名词解释

1.船舶:船舶是指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其当事人为承拖方和被拖方。

4.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5.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

6.海事诉讼:海事诉讼是指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在海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作出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制度。

7.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8.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9.船舶航行权:船舶航行权是指船舶在海洋上航行的权利。船舶在一国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就可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10.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11.船员: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长与船员都是持有相应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所聘用或所雇用而在船上任职的人员。

12.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13.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4.海事仲裁:海事仲裁是指海事纠纷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条款),将纠纷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15.委付: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16.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损毁,但已无法补救,故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情况。

17.海事调解:海事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海事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18.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19.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在海上运输中所谓的“客船”即专指载客在12人以上并领有有关客船证书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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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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