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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债务承担的种类,条件及法律后果

2007/10/25 1 Min Read

所谓债务承担,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做承担人。

债务承担有两种,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情形,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债务,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务承担,一般都是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如果债务自始不存在或者在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完全的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如可撤销的债务在债务被撤销之前,可成立债务承担。

(二)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成立债务承担。其一类是在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出义务、基于信任而成立的委托合同中的义务等;一类是当事人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的债务,都是不能移转的债务;另一类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三)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承担债务的协议

    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基本内容,债务人与第三人须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协议中须有明确的将债务人债务的一部或者全部移转于第三人的内容。

(四)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关系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当债务人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时,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各国民法及学说均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合同才能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移转债务的,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并无效力,因而当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有权同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通常认为,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的方式应当是明示的,一般不得以默示的方式为之,因为债务承担尤其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债权人利益甚大,所以一般不得以默示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但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履行的,也可以推定其已经同意债务承担。而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当债权人未做出同意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时,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于相当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同意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应推定其拒绝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转移债务的,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债务承担的后果。但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有所不同。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未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的加入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对于债权人更为有利,因而对于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并存债务承担合同,则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此外,债务人转移债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约定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正,也需依照约定办理后才生效。

既然允许债务承担存在,而其又将对一系列法律关系产生影响,所以债务承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多方面的。首先,债务承担使得债务人脱离或部分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完全或部分替代了债务人的主体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承担人),因而受到合同的约束。承担人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就债务承担的范围而言,因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进行承担,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得超过原债务的内容和范围。第三人需要承担多少债务、原债务人需承担与否以及范围的大小、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和范围这些内容均须在债务承担协议中加以详细明确。再次,按民法原理中主债务转移,从债务随之转移的原则,债务人移转义务时,承担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即担保性质的从债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另行约定。最后,《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这也就表明,债务承担人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后可以获得从属权利,从属于原债务的权利,随着债务承担而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承担人。正如《合同法》第85条所规定的抗辩权,抗辩事由在债务前若已合法存在,则债务承担后,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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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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