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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2007/05/15 8 Min Read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而治”思想 《淮南子》

1.汉初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陆贾、刘安

2.“无为而治”的背景

3.体现:

(1)政治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

(2)经济上: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二、“独尊儒术”

1.原因:

(1)“无为而治”统治的弊端

(2)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2.过程:

始于汉武帝

董仲舒“天人三策”

儒家思想取得形式上的官学地位

汉元帝时最终完成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1.含义: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过程:

(1)汉初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

·惠帝、景帝的诏令

·汉武帝:《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册》

(2)关键步骤——春秋决狱与引经决狱

·董仲舒 《春秋决狱》(232个案例)

·引经决狱

(3)“引经注律”:儒生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当儒生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杜周、杜延年 《大杜律》、《小杜律》

·律学:

·“郑氏章句” (东汉:郑玄) 立法意义

第二节 汉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9篇

在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孙叔通 8篇 有关朝礼的专门法律

4.《越宫律》 张汤 27篇 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5.《朝律》(亦称《朝贺律》) 赵禹 6篇 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1.律:基本法律形式。具有使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

2.令:皇帝的诏令。其法律效力比“律”高,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并且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比(决事比):典型判例。

4.春秋经义:大致相当于宪法。

5.法律注释著作:得到皇帝的许可的。

关于“科”的争议:A.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科条),律之外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B.(教材)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和发展

1.刑名

死刑:“殊死”(斩首)

徒刑:“顾山”(亦称“女徒顾山”)

肉刑:

罚金刑

徒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也是死刑的株连刑罚

2.主要罪名

①大逆不道罪:严重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祝诅上罪、迷国罔上罪、左道罪、漏泄省中语罪、赃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上僭罪、谋反罪、巫蛊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言罪、欧辱王杖主罪。

②不孝罪

③不敬罪:有违君道尊严的失礼行为

失礼罪、醉歌堂下罪、戏殿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不请罪、挟诏书罪、废格罪、非所宜言罪。

④见知故纵罪

⑤欺谩罪:欺骗君主之罪

⑥不直罪

⑦选举不实罪

二、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A.必要性:西汉初期刑罚杂乱

B.可能性:西汉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社会矛盾相对缓和

C.起因:缇萦上书 (直接诱因) 废除肉刑

2.刑制改革的内容:

①废止肉刑:文帝、景帝 颁布《箠令》

②确定劳役行刑期,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

3.刑制改革的意义:

①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

②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三、汉代刑法原则的发展

1.尊老怜幼原则(恤刑原则)

2.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想首匿 (汉宣帝)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其中,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3.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上请原则)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1.有关行政法规

(1)《附益律》(《左官律》):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

(2)《尚方律》:抑制官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

(3)《史律》:规范史官撰写史书的法律

(4)《上计律》:考核官吏的法律

(5)《汉官旧议》:规定官制的法律

2.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三公九卿制 (东汉的三公:司徒,司空,太尉)(九卿: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

汉武帝时期实行“中朝制”

(2)地方:初,郡国并行制

汉武帝时,郡县制

东汉时,州,郡,县 三级制

3.官吏的选拔和任用

(1)察举制: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岁举:每年进行 (孝廉,秀才)

特举:贤良方正 (正直无私,敢言直谏)

(2)征召,征辟:皇帝直接任命士人为官称征召,大臣任命的则称征辟

(3)纳赀:即用钱或谷买官

(4)上书拜官:指士人上书因得到皇帝的赏识而得官

(5)任子:指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官

4.官吏的考核和奖惩:《上计律》

(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汇报。)

·奖惩:升迁,斥责,罢免

·奖励勤奋工作的官员

·官吏受贿,要受到惩罚

二、民事制度

1.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

徭役:23-56岁

算赋:15-56岁

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财物所有权;关于遗失物

3.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券书)

债务契约: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4.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建立:婚龄上要求女子在15-30岁内出嫁,否则出五倍的算赋予以惩罚

·一妻多妾制:妇女可再嫁

·离婚制度:“七去”,“三不去”

(2)家庭关系

维护父权:“不孝罪” “轻侮罪(对因父母受辱而杀人者从轻处罚)”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遗嘱继承,庶子,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收养制度:养子可承袭爵位

三、经济制度

1.关于农业生产

2.财政制度:

(1)币制改革

(2)盐、铁官营

(3)均输平准

3.赋税制度

(1)田租

(2)算赋和口赋(人头税)

(3)户赋

(4)算缗和搞缗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三公曹(西汉)和二千石曹(东汉)

2.地方:行政与司法合一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州牧:地方上最高司法机关(汉灵帝时)

二、诉讼制度

1.起诉:告劾(告:自诉;劾:公诉)

⑴逐级进行,特殊情况“诣阙上书”

⑵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除谋反,大逆外)

2.逮捕与羁押

⑴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

⑵对官僚犯罪:“有罪先请”,批捕,不加刑具

⑶“颂系”:老小,废疾,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

⑷“息讼”: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采用调节,德教的方式

3.审判

⑴依据——春秋决狱(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利弊])

⑵审讯和判决:“鞫狱”

A.告辨:法官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要求

B.讯:讯问被告

C.读鞫:宣读判决

D.乞鞫:请求复审,以三月为限

4.覆案:复审案件(覆治,覆考,覆)

5.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察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6.秋冬行刑:将死刑(除谋反大逆外)的执行安排在秋东两季进行的制度

·依据:董仲舒“天人感应”论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中央

⑴御史大夫——西汉初年

⑵御史台——监察机关(西汉末年,御史中丞)

⑶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三独坐”

2.地方

⑴汉初:丞相史(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⑵汉武帝:十三州部刺史

⑶言官——监督和匡正皇帝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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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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