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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迁:“礼崩乐坏”,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

1.政治上:王室衰微,诸侯坐大,争霸

2.经济上: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

3.思想文化上:(第一次思想大解放)轻天重民思想;百家争鸣,形成“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的论战与对立

二、儒家与法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㈠儒家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孔子“为国以礼”,“安上制民,莫善于礼”

对周礼的改造:纳仁入礼

荀子:隆礼而重法

礼是治国根本:“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2.维护“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主张德主刑辅

3.维护“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

㈡法家主要法律思想

1.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2.法家流派:

⑴从时间上,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前期法家:批判传统“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正义性,注重政治实践,其思想具有实践色彩;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

·后期法家:提出较为完备的“法治”理论,其思想更具理论色彩

⑵从地域上: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

·晋法家:(法家主体)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

思想特征:重农抑商,严刑峻法,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极端夸大刑罚作用

·齐法家: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

思想特征: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

⑶从理论上:分为法派(商鞅重法),势派(慎道重逝)、术派(申不害重术)

韩非:集大成者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铸刑鼎”事件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公元前503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议:叔向—子产 孔子—晋国

1.争论围绕的三个基本问题:

⑴是否要打破奴隶制法制的秘密状态

⑵是否要打破周礼的宗法等级制度

⑶以何法度经纬其民,因周礼,循旧法,还是铸刑书,立新法?

2.争论实质:法律要不要继续维护奴隶制等级统治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宣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知“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上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化;

2.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为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明法”、“任法”、“事断于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依据

3.为历代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概况

㈠ 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赵国:《国律》 (赵武灵王,公仲连)

燕国:《秦法》

齐国:《七法》 (齐威王,邹忌)

楚国:《宪令》 (屈原) 《离次之法》

韩国:《刑符》

魏国:《太府之宪》 《法经》

秦国:《秦律》

㈡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变

1.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

重刑主义

2.法律性质的转变

——.封建制法律

3.法律内容的转变

——①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刑事法律,非刑事法律

②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赎刑的广泛应用;徒刑

4.司法组织开始独立出来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㈠主要内容:六篇(《盗法》、《贼法》、《杂法》、《囚法》、《捕法》、《具法》)

《杂法》:“六禁”和“逾制”

1.“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2.“逾制”:惩治官员使用器物僭越制度的行为

㈡主要特点

1.维护封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立法宗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严刑重罚

4.法典体例

①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一罪同刑的原则

②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

③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㈢历史地位与意义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发电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政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⑴废井田,“开阡陌封疆”,确立土地私有

⑵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⑶按照户口征收军赋

3.用法律手段剥削旧贵族特权

⑴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爵制

⑵普遍推行县制,统一度量衡,加强中央集权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主张

⑴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官吏学法、“明法”,百姓“以吏为师”;

⑵轻罪重罚;

⑶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⑷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

⑸族刑连坐。

二、商鞅变法的意义

1.代表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的最高成就,在广度、深度上超过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2.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倡重刑原则,并具体化,使秦的封建法制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

3.使秦逐渐强大,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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