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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2007/09/18 15 Min Read

(581-618-907年)

  •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理解唐代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掌握唐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认识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本章概述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到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走向成熟完备。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朝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唐朝建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建立了一套空前完备的封建法律制度。唐律不仅成为后世的立法楷模,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当时周围亚洲国家的封建立法。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 本章重点
  1. 《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3.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4.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5. 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 唐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朝疆域图

二、隋朝立法概况

     1、 《新律》:隋文帝即位后,(581年)—“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2、《开皇律》—唐律的蓝本

        开皇三年(583年),共12篇,500条,以“宽简”为原则, “刑网宽要,疏而不失”

     3、《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共18篇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1、隋朝法制的破坏

  2、历史教训:司法与立法不统一,是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沈家本

 四、《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1、体例

       对《北齐律》调整,12篇,形成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为唐律全部继承

  2、内容

       1)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简明:减少条数:全律定留500条,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

宽平: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

      进一步减轻刑罚,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

  • 死刑为绞、斩两等
  • 流刑分1000、1500、2000三等
  •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从杖60到杖100五等
  • 笞刑从笞10到笞50五等

          2)十恶制度: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继承并发展了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肯定“八议”制度,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

 3、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的编撰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朝疆域图

 二、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立法要宽简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4、强调执法严明

  三、主要立法

  1、《武德律》

  2、《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

     加役流;全面奠定唐律的基础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我国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成文法典 

  4、《唐六典》: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四、主要立法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典。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敕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一、体例结构

  12篇,500条

  篇名: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总则,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及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

 二、《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1、五刑

  ①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②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③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④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

  ⑤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五刑除由于“十恶” 死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2、十恶

《唐律疏议》:“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常赦所不原”

十恶:

   ①谋反

    谋危社稷,图谋危害皇帝和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

    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

    只要是“谋”,无论是否实施,皆构成谋反罪

    不分主犯、从犯,皆斩

    株连范围:父及子年龄16以上皆绞,15以下及母女妻妾部曲奴婢和财产全部没为官奴

   犯此罪者,不能享受任何法定的优待或例外

②谋大逆: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③谋叛

    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预谋而未着手实施者,首犯绞,从犯流;已着手实施者,首、从斩,谋叛率百人以上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④恶逆:

       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叔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⑤不道: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蓄蛊毒及厌魅(以巫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

     侵害皇帝尊严的犯罪行为

     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

 ⑦不孝

     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⑧不睦:

    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亲属

⑨不义:

    杀本管上司、受业师;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⑩内乱:

     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3、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

 ①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 ③减: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④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

 ⑤官当:议、请、减以下的官员,犯徒罪以下,可以官品抵当;犯流罪的,折徒刑四年

    ⑥免:指免除官爵抵消徒刑

  4、刑法适用原则 

  •  区分公罪、私罪原则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适用官当时,区分公罪和私罪

  • 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1)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依律收赎

 (2)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

 (3)90以上,7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犯罪时未老疾,罪发时老疾,依老疾论

      犯罪时幼小,罪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 同居相隐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凡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 自首减免刑罚

  “犯罪未发而自首,原其罪”

   犯罪已被告发,才去自首,减轻刑事处罚

  • 共犯区别首从

        共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家人共犯,只坐家长;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

以监主为首。

   *对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强盗等,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 再犯累犯加重

     再犯: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判决而又犯新罪者

     累犯:经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的罪犯。可加重至死刑

  •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适用唐朝的法律

  • 类推原则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出罪:减轻或免除刑罚

     入罪: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

  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

  举轻以明重: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

三、唐律其它各篇的主要内容

  《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 》: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第四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

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一)维护皇权

  1、严厉镇压谋反等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

  2、严厉惩罚危及皇帝安全和尊严的犯罪

  3、严格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二)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议、请、减、赎、当

  (三)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严格区分良、贱;良、贱之间不得通婚;

  专门规定了贱民侵害良人的罪行

  对良贱之间侵害行为的不同处罚标准

  诉讼上严格的区别

 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1、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

(1) 要求子孙服从和善事祖父母父母,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

(2) 确保父系家长在家庭中的财产权

(3) 确保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2、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

(1)结婚:

禁止有妻更娶妻、同姓为婚、良贱为婚

强调婚约和聘财

(2)离婚:

七出、三不去

义绝:强制离婚制度

(3)对夫妻相犯的处罚原则:夫尊妻卑

  3、“五服制罪 ”

 三、维护小农经济

  1、令:规定了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

      租庸调制:两税法;严惩脱户漏口、增减年貌、相冒合户、私入道

   2、律:反面规定违反国家赋役制度应受到的刑罚制裁

 四、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1、忠于职守,严惩官吏渎职、失职的行为

     职官的任用:科举考试、吏部铨选(身、言、书、判);考课:“四善二十七最”

  2、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六赃”: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强盗;2)窃盗;3)受财枉法;4)受财不枉法;5)受所监临;6)坐赃

  3、官吏恪守礼法,严惩违礼、欺诈、弄虚作假的行为

  • 受财枉法: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为其曲法枉断,开脱罪责

       赃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

《职制律》
  • 受财不枉法:赃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 受所监临:官吏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

        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 坐赃:非监临官吏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得当的财物

        一尺笞二十,罪止徒三年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用刑持中

3、依礼制律,礼法结合

     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一准乎礼”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历史地位

1、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封建法制发展史中承前启后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

   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

1、大理寺:审判

2、刑    部:司法行政

3、御史台:监察

         三司推事  小三司推事

   (二)地方:

1、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长官

2、州、县两级

             州:刺史,县:县令,长安 :“京兆府”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起诉的方式:举劾,告发,告诉 

2、诉讼程序及直诉:

      逐级进行

      直诉:告谋判以上重大犯罪、重大冤情

3、告诉权的限制:

      对卑幼、奴婢部曲的限制

      对10岁以下,80岁以上及监狱里罪犯的限制

   (二)审判制度

1、审判回避制度:“换推”

2、证据与刑讯: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对两类人禁止刑讯

3、判决:必须依照法律判决

4、上诉:

   (三)刑罚执行及监狱管理

1、死刑复奏制度:三复奏、五复奏

2、秋冬行刑

3、监狱管理:

   中央、京师、地方监狱;专职主管官吏;男女分狱

 三、监察制度

 (一)监察机关:

          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1)台院:侍御史

(2)殿院:殿中侍御史

(3)察院:监察御史

    (二)谏官组织 :

(1)谏议制度:谏官行使的、针对皇帝和决策机关的自下而上的监督

(2)谏官职责:

     谏议;封驳;知起居事

 案例(一)杨素妄言案

开皇四年(公元584年),杨素官至御史大夫。他的妻子生性凶悍。一天,夫妻反目,杨素气愤之中说:我若作天子,你定不堪为皇后。他的妻子将夫妻吵架的气话奏报给皇上,杨素因此被免官。

《隋书》卷四八《杨素传》

 案例(二)苏味道侵毁墓田案

 唐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二月,宰相苏味道因父亡而归故乡赵州娈城,安葬父亲。武则天下制该州及县供给他丧事所需的东西。苏味道因而侵毁了乡人的墓田来盖他父亲的陵墓,而且役使丁夫超过了规定。被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唐律规定:凡盗耕他人墓田者,杖一百;伤他人之坟者,徒一年;葬尸于他人田者,笞五十;葬于他人墓田者,罪加一等,皆令移葬。苏味道依势侵毁他人墓田而营建其父的陵墓,性质同盗耕他人墓田。苏味道被贬为坊州刺史。

《旧唐书》卷九四《苏味道传》

 思考题

  1. 简析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2. 简述唐初的立法思想。
  3. 简述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
  4. 简述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5. 简述《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及各篇的主要内容。
  6. 述唐律的基本特点与历史地位。
  7. 论述《唐律疏议》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8. 论述唐代的诉讼审判制度。
  9. 论述唐代的监察制度及作用。
  10. 论述《唐律疏议》中“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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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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