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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汉代的刑法原则与司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汉代的刑法原则与司法的影响(法制史作业)

2006/12/01 0 Min Read

汉武帝对中华法系最大的影响,是采纳名儒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大一统政治法律模式。董仲舒,(前179-前104),广川人,汉代公羊学大师,今文经学派创始人,是孔孟之后的又一位儒家大师。董仲舒被汉儒尊称为纯儒,但实际上他的学说并不同于先秦之儒,他对孔子之修正甚多,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建立了以天人感应论为形式的儒家神权体系,这是对树状等级体系的巩固。董仲舒还正式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将社会中的所有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君民关系乃至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精确的概括成一个基本模式。这个模式包含两个要点,一个是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卑者对尊者要服从,另一个是为政以德,尊者对卑者要爱护。这样,整个社会的权力从神权开始,平和而均匀的经过君、臣、父流向普通社会成员(子、妻),使整个社会秩序达到最大。为了实现这个模式,董仲舒又提出大一统的口号。除了形上世界的大一统,重新树立了儒家的神权体系之外,大一统还包括思想领域的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政权结构的大一统,将汉初封建赋予诸侯国的政治权利收归中央,重新建立统一的君权,确立皇帝普天之下、惟我独尊的地位。

从董仲舒开始,儒家精神开始了孜孜不倦的对法典的浸润侵蚀,一点一滴的修改法典中不符合儒家伦理的部分。这是因为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在董仲舒提出了理想目标后,将这个目标落到实处,也就是完成法典的儒家化,又经过了几百年的时间。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汉代中期兴起的一种审判方法,是审判官引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的记载作为依据以审理案件的做法。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董仲舒概括为原心定罪,所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首恶者罪特重,志邪者不待成,本直者论其轻,重在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方面,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春秋决狱的实质在于修正法典中不符合儒家精神的条文,这是儒家在先王之法不可变的限制下想出的办法,其奥妙在于用经义来架空法条,用圣人之言来化解先王之法,达到曲线变法的目的。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上影响很大,一代又一代的法官引用儒家经典,一点一滴的纠正法典中的不符合儒家精神的条文,把刚猛酷烈的法家法典转化成温文尔雅的儒家法典。从时间上讲,春秋决狱在两汉极盛一时,魏晋遗风犹存,例如北魏太平真君六年(445年),史书中仍然有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的记录。直到一准乎礼的唐律诞生,法律和儒家伦理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春秋决狱才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春秋决狱是伴随汉代统治思想发生转变而出现的特殊现象,它既反映了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也表现了儒家思想在维护等级秩序方面对法律的补充。

自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成为帝国的正统思想,也成为各级官僚必须掌握的知识。儒家对法家法典的修正是全方位的,如果把春秋决狱看作是从罪的角度对法家严法的修正,那么从汉文帝开始的废肉刑运动则是刑的方面的修正。肉刑包括包括黥、劓、刖、宫四种以伤害身体机能的一部分为惩罚的刑罚,肇源于商周时期,体现了原始法律的野蛮和残酷。秦代尚法,肉刑公然是法定刑之一,汉代标榜反暴秦之酷法,把改革刑制作为德政一个方面。高后时曾缩小族刑的范围,废除具五刑,已经是减轻刑罚的开始,但是对刑罚体系作真正重大的修改的,是汉文帝刘恒。

除了春秋决狱和废肉刑,汉律还有一些从儒家伦理处罚调整现有刑法律做法,比较突出的是上请原则、恤刑原则和亲属相隐制度原则。

上请原则,即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汉朝法律受儒家思想影响,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传统,将西周“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先请的刑罚原则。高祖七年,令、郎中有耐罪以上,请之。这是上请制度的开始。

尊老怜幼原则,即恤刑原则是指对老弱病残孕犯罪给予减刑免刑的待遇,这些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一定非要用刑罚制裁,对他们的轻判,还可以博得轻刑的好名声。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孔子就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董仲舒根据《春秋》之意,为亲亲首匿大造舆论,到宣帝时,正式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免得这些人忠孝不能两全,尽孝道时反而处于违反法律的境地。对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些人虽然不是必须对尊亲尽义务,但是也要考虑人伦之情,因此对他们的首匿罪减轻处罚。这是儒家伦理在法律领域的重要体现,当忠和孝两个原则相冲突的时候,肯定孝优先,因为家族制度是这个社会最根本的制度,君权是建立在父权基础上的。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的父权和夫权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尤其是东汉中后期风俗之淳厚,被誉为夏商周三代以降的一个高潮。

汉代的父权之发达,体现为尊亲法律地位的强化和家族规模的扩大。对殴打尊亲属的行为,秦代不过是耐为鬼薪的徒刑,而汉代则一律死刑;不孝也变成了罪名,子告父等行为一旦归到不孝的名下,也都一律弃市。秦代强制分家的法律早已经被废除,与大家庭和父权相适应的是夫权的发达,汉代是典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贵族官僚妾侍动辄百数。秦代相对平等的夫妻关系也变得严重不均衡。秦代男子通奸有罪,当场抓住奸夫杀死者勿论;丈夫殴伤妻子,处以耐刑,这些规定汉律中都不见了,代之以夫为妻纲,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

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主张德主刑辅,即把刑法作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汉代统治者也正是把它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的。

综上,儒家思想对汉代的刑法原则与司法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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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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