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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假新闻

by Yuki posted 2010/03/27 category 奇思異想

本想撰文讨论一下今天锐推机器人锐推的那则关于河南洛阳强奸案的假新闻的,不过越看原帖越觉得没有分析的必要,太多错漏的地方,不值得拿来议论。

以下列出几个比较明显的谬误之处。
首先最明显的就是时间:“
2009年2月31日22时”。
其次,核心提示部分的文字逻辑十分混乱,不可能是记者啊编辑啊什么的写的。
再次,犯案人的身份设定为公务员,后文又提到“
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很明显利用了观文者“仇官”的心理。挑起了群众这种不理智的情绪,通常理智的声音就会被埋没,甚至被围攻。所谓,清者自清啊。
最后,根据我所学的,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至于量刑方面暂且不论。

PS.我感觉啊,写这文章的人,是不是想要模仿陈玉娇的案子吖~

附原帖文(已被楼主删除):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必须主动配合强奸!! 各位村夫 你们明白不……?

嗯,还是想说,其实法官也有他的难处哇。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遵循“情、理、法”的社会,可是判案的时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
审案子,到底是要令人们满意,还是要符合律法规定?
法不外乎人情?这样的话在法治社会还有效吗?还是说我们不要像法治社会发展?
有的时候也很困扰,明明情感上、心理上、直觉上知道哪方是不对的,但是依着法理依着三段论就是无法证明出。
不过站在宏观的角度上来说,遵循严格的证明方法、遵循法律等,就算偶尔有出现与大家的经验认识相违背的情况,也总好过人治。

37 Responses to 一则假新闻

  1. 嗯?看来 :lol: 你很有做雷子的潜质!!
    .-= ◎QiQBoY´s last blog ..QiQiBoY 关于 同步WordPress日志更新信息到twitter 的评论 =-.

  2. 法律规定反抗强奸造成罪犯死亡受伤等,视为正当防卫……
    .-= ◎Shellexy´s last blog ..把 wp feeds 转向到 feedburner =-.

  3. 有辩护律师的潜质,至少可以驳倒公诉人。
    .-= ◎coeus´s last blog ..看图不说话(1) =-.

  4. 身在洛阳市洛龙区的我表示关林镇没有这么合适的树林……龙门石窟那边倒是挺多,但是人也多。
    而且最近也没听说这边有这种事儿,大概我恰巧2月31日有事吧 :han:
    .-= ◎阿修´s last blog ..17个经典logo设计教程 =-.

  5. 作为一个考证派我考证了来源和出处,应该是模仿《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http://bbs.rednet.cn/a/a.asp?b=67&ID=22579969 写的文章。作为一个经常在互联网游动的银,最最基本的素质就是查找真相和来源。嗯哼!因为,五毛最最擅长的就是混淆视听了!

    PS:作为一个洛阳银,表示龙门石窟现在风化和被损坏相当严重的说!╮(╯_╰)╭

    • 嗯。可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 槑槑槑槑呆槑槑槑槑槑槑槑槑…… 还是蛮多滴~~~

      所以才更要抓紧时间去看啊,不然以后就看不到囖!~

  6. 那个日期也太雷了……囧…
    小雪专业课学得蛮好的哇

    • 哈哈,我看东西还是不细啊,那个雷人日期我都发现不了,话说11月31日我就能发现了。

      学的皮毛而已…

  7. 唔 不说还真的没有看出来呢~ :-o
    .-= ◎lvlcj´s last blog ..小灰的独立相册 =-.

  8. 在全世界法律中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定 对于强奸 女性拥有无限自卫权 ~~~~!!!!

    我觉得这新闻肯定是假的

    • 假是肯定是假的了。

      防卫也肯定是正当的了。

      我觉得问题主要是,她在事后有没有报警的义务或能力。
      嗯,也是刑法中一个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9. 我想问一下,在被强奸情况下,估计没有一个人能保持冷静啊,有点机会肯定要飞奔逃命呀,怎么可能还能冷静的待在那里观察??这简直相当于要求大家在枪口下保持冷静——没这个可能性啊。。。立法和裁决时不可能不考虑这个吧?难道没有?

    • 没有要求人家要冷静,只是说她实施了那个先前行为导致她有救助义务。

      PS.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在被强奸时防卫导致他人死亡是肯定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啦,那么如果是造成重大伤害,如本案中的例子,事后死亡的呢?

      • 有“自卫反击行为”并不意味着实施人都是超级冷静的战术大师。
        比如 有人持危险器械打劫你,并企图对你人身安全进行伤害,你一拳打到他要害,这时你不是以最快的速度逃命,难道还是停下来仔细观察对方有没有被伤害到?这就是个超级冷笑话…

        判断对方是否受到伤害,应是格斗战术大师、超人、能用眼神伤人的天才、警察、验尸官的事情,认为一般人在犯罪现场保持冷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和特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这个不懂法的人,是从逻辑来上来分析的,不知道国外对这种情况,怎么解释法律条款和做出判决呢?

        • 嗯嗯,“造成重大伤害”“事后死亡”也应该不承担责任,因为你不同时具备:战术大师冷静的头脑 + 超人的格斗能力 + 合格的医疗鉴定资格证……

          即使你具备一和二条,但你是无法得出对方是否“受到重大伤害”的检查结果的——无类似行医资格的证书,即使你是医生,也可能并非你的所学的科目专长,检查结果无法判定有效,哈~

  10. 强烈怀疑写这种文章的人,先不论真假,写此文的人动机何在,是不是告诫女孩以后遇到公务员QJ,不反抗而是享受呢?
    .-= ◎减肥食谱´s last blog ..绿豆芽减肥 =-.

  11. 当时看了这条消息 就觉得不太靠谱
    .-= ◎ikeeptrying´s last blog ..戴尔的营销之道–从直销到博客再到微博 =-.

  12. 法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很有问题。一加人情什么都有可能发生,还是无情点好。
    .-= ◎g´s last blog ..娶个“剩女” =-.

  13. 记得上次央视还出了假猪肉包子的新闻,说肉是用纸做的。
    .-= ◎棺材中的尘埃´s last blog ..颐和园之旅 =-.

  14. 当时我只看了一个标题就没看了
    .-= ◎laofan´s last blog ..WordPress3.0,beat1发布 =-.

  15. 我还以为是你写的呢。

    也不知道是谁搞出这么一个恶作剧。要是真的,法院判决其实是有问题的,检察院提起公诉都不应该。
    .-= ◎安庆法律人´s last blog ..答网友问 =-.

  16. 不是陈玉娇 ,是邓玉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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