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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条热推想到的……

by Yuki posted 2009/10/22 category 奇思異想

今天在twitter上看到一条热推

@rtmeme: RT @Ratoo 很牛逼的想法… RT @aHexie: 如果被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那是不是可以先顺从然后把精神病院的大夫弄死?检测没有精神病的话,大夫是非法拘禁,这叫正当防卫;检测有精神病的话,杀人不用负法律责任。

初看到这推,我一时懵了,总觉得这个观点有问题,可是具体又说不上来哪里有问题,于是和同学讨论了一下又查找了一些相关资料。
嗯,没错,它果然有问题!

  1. 关于法律上对精神病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医学上,对于精神病的认定,由于精神疾病症状的多样性,病程的复杂性及个体差异等等,使得精神病学诊断具有客观上的不确定性,容易发生误诊的情况。
            在法律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 关于精神病人强制住院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我国现有法律中,尚无针对精神病人治疗方面的专门法规,目前关于强制住院的全国性规范仅有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内容如下:“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先不说这份东西是否具有法律效率,能否作为强制住院的标准,它规定的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这种制度的缺陷再加上精神疾病的诊断不确定性,非自愿住院中就容易出现表征为非法拘禁的情况,但是难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非法拘禁罪的特点来看,虽然强制治疗精神病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但非法拘禁罪并没有单位犯罪,所以此罪排除了强制送诊方为单位或组织的情况。又该罪强调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要证明此故意很困难。只有在经鉴定患者确实没有精神疾病且送诊方又被证明是明知这一点,才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作为精神病院的大夫只是履行职务,不构成犯罪。不能说精神病院的大夫是非法拘禁,也就更谈不上什么正当防卫了。

  3. 关于精神病患者伤(杀)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全部精神病患者均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精神病患者等同于“疯子”,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精神病患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精神病患者并非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的程度,应由司法机关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患者当时的病情作出专业鉴定。
            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笼统的说被鉴定为精神病就可以杀人不负法律责任是不恰当的。

相关阅读:

舒玲华-《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中的非法拘禁问题研究》

王智民,马长锁-《精神病院内伤害事件的法律探讨》

姜柏生-《一起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致人伤残案的民事责任分析》

李挚萍-《住院精神病人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

刘孟斌-《住院精神病人意外伤害的法律思考》

王凯戎-《住院精神病人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

法正居士-《非法强制住院与非法拘禁罪》

《精神病人的人生自由与强制住院》

7 Responses to 由一条热推想到的……

  1. 小雪真专业~~ :yun:

  2. @jzhone
    :ganga: 额….其实没有深入的写,大概谈论一下而已….
    专业人士眼中就不值一看啦~

  3. :yun:
    博主对我的推如此的重视让我深感荣幸,我也是随意那么一推,呵呵。

  4. 个人感觉很专业
    而且即使杀了大夫不用负刑责,院方也不会轻易饶过的。

  5. “非法拘禁罪并没有单位犯罪,所以此罪排除了强制送诊方为单位或组织的情况”
    这一点是要质疑的。
    刑法不需要特别指出单位犯罪,只需要强制送诊方有人签字负责此事即可,谁签字追究谁的责任。

  6. 厉害啊!
    不过我觉得有些地方论述得还是停留在表面…
    不管怎样,很多人还是认为“精神病伤人不用负责”,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留下的奇怪观念。

  7. 多谢雪女普及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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