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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黄老“无为而治”思想 《淮南子》 1.汉初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陆贾、刘安 2.“无为而治”的背景 3.体现: (1)政治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 (2)经济上: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二、“独尊儒术” 1.原因: (1)“无为而治”统治的弊端 (2)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2.过程: 始于汉武帝 董仲舒“天人三策” 儒家思想取得形式上的官学地位 汉元帝时最终完成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1.含义: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过程: (1)汉初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 ·惠帝、景帝的诏令 ·汉武帝:《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册》 (2)关键步骤——春秋决狱与引经决狱 ·董仲舒 《春秋决狱》(232个案例) ·引经决狱 (3)“引经注律”:儒生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当儒生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杜周、杜延年 《大杜律》、《小杜律》 ·律学: ·“郑氏章句” (东汉:郑玄) 立法意义 第二节 汉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9篇 在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孙叔通 8篇 有关朝礼的专门法律 4.《越宫律》 张汤 27篇 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5.《朝律》(亦称《朝贺律》) 赵禹 6篇 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1.律:基本法律形式。具有使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 2.令:皇帝的诏令。其法律效力比“律”高,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并且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比(决事比):典型判例。 4.春秋经义:大致相当于宪法。 5.法律注释著作:得到皇帝的许可的。 关于“科”的争议:A.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科条),律之外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B.(教材)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和发展 1.刑名 死刑:“殊死”(斩首) 徒刑:“顾山”(亦称“女徒顾山”) 肉刑: 罚金刑 徒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也是死刑的株连刑罚 2.主要罪名 ①大逆不道罪:严重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祝诅上罪、迷国罔上罪、左道罪、漏泄省中语罪、赃百万以上罪、诬罔主上罪、上僭罪、谋反罪、巫蛊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妖言罪、欧辱王杖主罪。 ②不孝罪 ③不敬罪:有违君道尊严的失礼行为 失礼罪、醉歌堂下罪、戏殿上罪、不下公门罪、不朝不请罪、挟诏书罪、废格罪、非所宜言罪。 ④见知故纵罪 ⑤欺谩罪:欺骗君主之罪 ⑥不直罪 ⑦选举不实罪 二、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A.必要性:西汉初期刑罚杂乱 B.可能性:西汉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社会矛盾相对缓和 C.起因:缇萦上书 (直接诱因) 废除肉刑 2.刑制改革的内容: ①废止肉刑:文帝、景帝 颁布《箠令》 ②确定劳役行刑期,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 3.刑制改革的意义: ①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 ②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三、汉代刑法原则的发展 1.尊老怜幼原则(恤刑原则) 2.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想首匿 [ 阅读全文]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1. “以德配天”:统治者要施惠于民,以德治天下(德:敬天保民) 2. “明德慎罚”: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3.影响: 神权的思想第一次动摇,奠定了中国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1.礼的渊源:是先民敬天祭祖时的一种行为规范 夏礼和胤礼(阶级性,法律意识,习惯法) 2.周礼:礼乐制度(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五礼:吉,嘉,宾,军,凶 3.礼的基本原则: (1)“亲亲”:宗法原则 (2)“尊尊”:等级原则 (3)“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4.“礼治”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平民和奴隶无权享用周礼规定各种特权 (2)指向平民,不是针对贵族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立法概况 《九刑》、《吕刑》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有关搜捕之奴隶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篇 (西周刑法典) 3.《吕刑》:穆王时吕侯主持修订,废止残酷的旧法,以“明德慎刑”为指导原则。《史记》中称“甫刑” 4.礼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礼:带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 2.刑:刑法典 3.誓:誓词,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 4.诰:训诫之词 5.命:王命 三、礼与刑的关系 1.均是西周法的两个组成部分,目的一致 2.出礼入刑 礼“禁止将然” 刑“惩治已然”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发展 1.“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死刑) 规定有三千条之多 2.五罚:赎刑;按照“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罚罪犯出铜赎罪 3.五过:赦免 4.其他:鞭刑。罚丝——针对贵族,流放 二、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善恶之罪 2.寇攘奸宄罪:盗窃 3.杀人越货罪:“杀人抢劫罪” 4.群饮酒:聚众饮酒罪 5.“贼”—毁弃礼仪;“藏”—窝藏“贼”者;“盗”—偷窃一般的财物;“奸”—盗人宝物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8.违背誓言罪 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明德慎罚”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不要杀无罪者,不乱罚无辜,罪罚相适应 4.罪疑从轻 5.宽严适中 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二)等级特权法原则:同罪异罚 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规范 (一)所有权 核心内容: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1.周王对土地和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田里不鬻”) 2.西周中期开始出现土地交换,赠与,赔偿等现象 3.奴隶和牛马一样是客体,可以买卖,赠与,赔偿,抵债,继承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质剂 2.借贷契约:傅别 3.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度 (一)婚姻事物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 (“掌万民之判”)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 1.主要原则:一夫一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优生学角度考虑,政治上考虑,“附远厚别”); 2.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权力掌握在男子手中:出妻,休妻 ⑴七去(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⑵三不去: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妻 三、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教材观点)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官吏,负责中央司法工作 小司寇——大司寇的属下官吏 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刑事和民事区别:“讼”(民事),“狱”(刑事) 2.起诉:被害者向官府提出 ·口头起诉:轻微案件 ·文字诉状:重大案件 ·诉讼费(民事“束矢”,刑事“钧金”) ·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 3.审理 ⑴“两造具备” ⑵“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⑶审讯方法: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强调了审判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 ⑷重双方口供 ⑸判案要多方面听取意见:“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⑹针对司法官的“五过之疵”:惟官(畏惧权势)、惟反(滥用职权)、惟内(裙带关系)、惟货(接受贿赂)、惟求(接受请求) 4.判决 ⑴依据法律或判例 ⑵制作判决书 ⑶向当事人宣读 ⑷要求败诉方发誓 5.上诉:当事人对当时判决不服,可提出上诉三、监狱制度:“圜土”之制(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监禁未决犯) [ 阅读全文]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迁:“礼崩乐坏”,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 1.政治上:王室衰微,诸侯坐大,争霸 2.经济上: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 3.思想文化上:(第一次思想大解放)轻天重民思想;百家争鸣,形成“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的论战与对立 二、儒家与法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㈠儒家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孔子“为国以礼”,“安上制民,莫善于礼” 对周礼的改造:纳仁入礼 荀子:隆礼而重法 礼是治国根本:“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2.维护“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主张德主刑辅 3.维护“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 ㈡法家主要法律思想 1.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2.法家流派: ⑴从时间上,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前期法家:批判传统“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正义性,注重政治实践,其思想具有实践色彩;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 ·后期法家:提出较为完备的“法治”理论,其思想更具理论色彩 ⑵从地域上: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 ·晋法家:(法家主体)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 思想特征:重农抑商,严刑峻法,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极端夸大刑罚作用 ·齐法家: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 思想特征: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 ⑶从理论上:分为法派(商鞅重法),势派(慎道重逝)、术派(申不害重术) 韩非:集大成者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铸刑鼎”事件 1.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公元前503年,(郑国)邓析作《竹刑》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议:叔向—子产 孔子—晋国 1.争论围绕的三个基本问题: ⑴是否要打破奴隶制法制的秘密状态 ⑵是否要打破周礼的宗法等级制度 ⑶以何法度经纬其民,因周礼,循旧法,还是铸刑书,立新法? 2.争论实质:法律要不要继续维护奴隶制等级统治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宣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知“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上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化; 2.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为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明法”、“任法”、“事断于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依据 3.为历代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概况 ㈠ 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赵国:《国律》 (赵武灵王,公仲连) 燕国:《秦法》 齐国:《七法》 (齐威王,邹忌) 楚国:《宪令》 (屈原) 《离次之法》 韩国:《刑符》 魏国:《太府之宪》 《法经》 秦国:《秦律》 ㈡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变 1.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 重刑主义 2.法律性质的转变 ——.封建制法律 3.法律内容的转变 ——①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刑事法律,非刑事法律 ②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赎刑的广泛应用;徒刑 4.司法组织开始独立出来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㈠主要内容:六篇(《盗法》、《贼法》、《杂法》、《囚法》、《捕法》、《具法》) 《杂法》:“六禁”和“逾制” 1.“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2.“逾制”:惩治官员使用器物僭越制度的行为 ㈡主要特点 1.维护封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立法宗旨:“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严刑重罚 4.法典体例 ①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一罪同刑的原则 ②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 ③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㈢历史地位与意义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发电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政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⑴废井田,“开阡陌封疆”,确立土地私有 ⑵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⑶按照户口征收军赋 3.用法律手段剥削旧贵族特权 ⑴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爵制 ⑵普遍推行县制,统一度量衡,加强中央集权 [ 阅读全文]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表现在:法网严密;“刑杀为威”) 2.统一法律 ⑴“法令由一统”:全国推行统一的法律;最高立法权统一在皇帝手中 ⑵“事皆决于法” 二、《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秦墓发掘出大量秦朝竹简,共1155支,竹简内容分别是《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三、主要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典 2.令:皇帝的诏令 3.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4.廷行事:法庭的判例 5.法律答问: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 四、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 2.法网严密:“事事皆有法式”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1.制定详备的礼仪规范 2.赋予皇帝种种特权:服舍与器物的专用权,祭祀封禅的独享权 3.确认皇帝对国家行政事务所拥有的最后处段权 4.确立皇帝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方法与朝议制度 二、行政机构 ㈠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1.三公:丞相(行政),太尉(军政),御史大夫(主管奏章,下达皇帝诏令,监察) 2.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㈡地方机构:郡县两级制 郡: 郡守 郡尉 监察御史 县: 县令(长) 县丞、县尉 乡: 有秩 三老(教化)、啬夫(赋税与司法)、游徼(社会治安) 亭: 亭长 里: 里正(典) 三、官吏法 ㈠任官条件 1.忠君 2.胜任官职的能力 3.受过“废”职及其他刑罚的人不得任职 4.具备丰富而熟练的法律知识 ㈡官吏的权利: 俸禄权;减免租税徭役权;一定规格的车舆和服饰使用权;占有土地权;子弟优先为官权;犯罪减免处罚的权利;休假权;告归。 ㈢官吏的责任 1.行政责任 ⑴谇:斥责(对过失轻微者) ⑵赀:以财物赎罪 ⑶免:免除官职 ⑷废:开除官职永不叙用(与免区别) 2.刑事责任 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与盗同法” ⑵利用职权内外勾结,与他人合伙骗取国家的赏金和赐爵;“耐刑” ⑶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迁刑” 3.民事责任:官吏在执行公务时,由于自身的过失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除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要民事赔偿。 ㈣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中央对地方官吏的年终的考核制度 2.考课法:对官吏进行定期考核。(课:对下级官吏考绩,分最,殿两等,最者奖励提升,殿者笞罚。) 四、关于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秦朝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人直接施与的制裁 ·行政处罚:秦朝行政机关对百姓不履行行政法之义务及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的行为给予处罚 ·行政强制与刑事强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没有明显的界限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谋反、不道罪;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已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二、刑名 1.生命刑(死刑):族;阬;定杀;具五刑;车裂 2.身体刑(肉刑):墨;劓;刖;宫;笞(可单独用,也可与劳役刑相结合) 3.劳役刑(强制犯人劳动,相当于后世的徒刑):城旦、春;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4.财产刑:赀;赎;没和收 5.身份刑:夺爵;废(一旦被废,将永不叙用) 6.流放刑(迁刑): 7.耻辱刑:髡;耐 三、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6高尺5寸以上,女高6尺2寸以上,负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则从重,无则免于处罚 4.自首从轻(“自出”) 5.规定刑罚时效: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 ⑴案发时,罪犯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⑵赦令所赦免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6.共犯加重 7.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起来判刑 8.连坐原则(不考虑年龄):遂坐,从坐,随坐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民事规范 ㈠所有权(秦承认土地私有) 1.私人所有权(土地,房屋,车辆,奴隶等);国家所有权(土地,山川,河流,荒野) 2.所有权的保护:刑事制裁(盗窃罪,盗徒封);民事保护(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㈡债权 1.债权形式 ⑴国家债权(秦朝债权主要形式):赋税;赀罚;损坏、丢失公物等 ⑵私人债权: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2.债务履行:有债于公而不履行,以劳役抵偿;债务人迁移他县,债权转让 ㈢婚姻与家庭 1.结婚条件: ⑴年龄:(跟刑事责任一样) ⑵官府登记 ⑶禁止“娶人亡(逃亡)妻” ⑷禁止“弃子而嫁” 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定 ⑴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⑵相互忠诚 ⑶家庭财产一般由丈夫支配 ⑷丈夫不得伤害妻子 3.离婚:官方登记;批准;“弃妻不书”罪 4.父子间的权利义务: ⑴维护父权 ⑵对父权的一些限制 二、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田律》《效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田律》,《仓律》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工律》,《司空律》,《工人程》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关市律》,《金布律》,《司空律》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⑴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⑵“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⑴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郡的专职司法官——“决曹掾” ⑵乡:啬夫,游徼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形式 ⑴官吏纠举犯罪:公诉 ⑵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告发:自诉 自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控告。 ·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某些侵害行为提出的控告,主要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各种刑罚。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发者有罪。 2.审讯程序 ⑴审讯前:司法机关要作“爰书” ⑵审讯的程序: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提出诘问 C.刑讯 ⑶审讯后:读鞫(宣读判决书) 乞鞫(不服,要求再审)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 1.监察机关: ·中央:御史台 ·地方:监御史 2.监察机关职责 ⑴掌握律令,监察律令实行 ⑵纠举弹劾官吏 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 阅读全文]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法的起源及依据 1.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根本原因 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1)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律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依据——国家的特征:①按地域划分国民 ②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利机构 ③公民要交纳捐税 (2)夏朝具备国家特征:①“芒芒禹迹,划为九州”,“铸九鼎” ②官僚机构 “夏后士官百” ③建立了贡赋制度 3.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 A.黄帝时代说B.尧舜时代说C.夏代说D.“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4.古代“刑”、“法”、“律”的含义及演变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君权神授”;法律是神意的体现;《礼记·表记》 二、《禹刑》 1.性质:刑法典 2.主要罪名:A.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B.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主要刑罚:死刑,可能出现肉刑,赎刑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神权法”思想的发展 至上神“帝”或“上帝”: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刑:《汤刑》 2.王命: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3.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三、主要罪名和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照王命行事 2.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王令 3.暂遇奸宄: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 4.不孝:不孝顺父母,不尊祖敬宗 5.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 6.弃灰于道:向公道上扬灰 (二)刑名 (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1.死刑: 2.肉刑 3.罚丝:适用于贵族官僚 四、商代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1.民事法律制度:商代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商王,奴隶被视作私有财产 2.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多妾),媵嫁制 3.继承制度(政治身份的继承):兄终弟及,父死子承,嫡长子继承制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商王掌握最高立法、司法权 (2)专门的司法官吏“御廌” (3)负责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 2.神判 3.监狱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