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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007/05/15 6 Min Read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1. “以德配天”:统治者要施惠于民,以德治天下(德:敬天保民)

2. “明德慎罚”: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3.影响:

神权的思想第一次动摇,奠定了中国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1.礼的渊源:是先民敬天祭祖时的一种行为规范

夏礼和胤礼(阶级性,法律意识,习惯法)

2.周礼:礼乐制度(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五礼:吉,嘉,宾,军,凶

3.礼的基本原则:

(1)“亲亲”:宗法原则

(2)“尊尊”:等级原则

(3)“长长”: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4)“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

4.“礼治”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平民和奴隶无权享用周礼规定各种特权

(2)指向平民,不是针对贵族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立法概况 《九刑》、《吕刑》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有关搜捕之奴隶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九篇 (西周刑法典)

3.《吕刑》:穆王时吕侯主持修订,废止残酷的旧法,以“明德慎刑”为指导原则。《史记》中称“甫刑”

4.礼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礼:带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

2.刑:刑法典

3.誓:誓词,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

4.诰:训诫之词

5.命:王命

三、礼与刑的关系

1.均是西周法的两个组成部分,目的一致

2.出礼入刑

礼“禁止将然” 刑“惩治已然”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发展

1.“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死刑)

规定有三千条之多

2.五罚:赎刑;按照“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罚罪犯出铜赎罪

3.五过:赦免

4.其他:鞭刑。罚丝——针对贵族,流放

二、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善恶之罪

2.寇攘奸宄罪:盗窃

3.杀人越货罪:“杀人抢劫罪”

4.群饮酒:聚众饮酒罪

5.“贼”—毁弃礼仪;“藏”—窝藏“贼”者;“盗”—偷窃一般的财物;“奸”—盗人宝物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8.违背誓言罪

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明德慎罚”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不要杀无罪者,不乱罚无辜,罪罚相适应

4.罪疑从轻

5.宽严适中

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二)等级特权法原则:同罪异罚

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规范

(一)所有权

核心内容: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1.周王对土地和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田里不鬻”)

2.西周中期开始出现土地交换,赠与,赔偿等现象

3.奴隶和牛马一样是客体,可以买卖,赠与,赔偿,抵债,继承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质剂

2.借贷契约:傅别

3.租赁契约

二、婚姻制度

(一)婚姻事物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 (“掌万民之判”)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

1.主要原则:一夫一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优生学角度考虑,政治上考虑,“附远厚别”);

2.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权力掌握在男子手中:出妻,休妻

⑴七去(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⑵三不去: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妻

三、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教材观点)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官吏,负责中央司法工作

小司寇——大司寇的属下官吏

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刑事和民事区别:“讼”(民事),“狱”(刑事)

2.起诉:被害者向官府提出

·口头起诉:轻微案件

·文字诉状:重大案件

·诉讼费(民事“束矢”,刑事“钧金”)

·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

3.审理

⑴“两造具备”

⑵“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⑶审讯方法: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强调了审判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

⑷重双方口供

⑸判案要多方面听取意见:“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⑹针对司法官的“五过之疵”:惟官(畏惧权势)、惟反(滥用职权)、惟内(裙带关系)、惟货(接受贿赂)、惟求(接受请求)

4.判决

⑴依据法律或判例

⑵制作判决书

⑶向当事人宣读

⑷要求败诉方发誓

5.上诉:当事人对当时判决不服,可提出上诉三、监狱制度:“圜土”之制(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监禁未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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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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