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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案例

2009/06/06 3 Min Read

三、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案例

[案情介绍]

19739月至197410月,原告荷兰公司(卖方)向被告英国公司(买方)销售一批货物。其中有些货物由被告销售给第三人。合同第13条规定“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清偿了对卖方的所有债务后才转移给买方。”该条款也包括买方利用卖方提供的货物制造产品,规定该制造产品的所有权由卖方享有,作为买方对卖方债务的担保,买方以受托人的身份占有货物,但有权在正常销售渠道向第三人销售。后来买方破产,欠卖方债务10万元。破产管理人证明以卖方名义存于买方银行的款项有3万元,该款项是买方向第三人销售卖方提供货物的收益。

原告主张,对保管人账户中的款项享有物权权益,并追索财产的转售收益。被告承认合同中第13条的效力使被告成为原告供应货物的受托人,直至清偿所有债务,但同时主张一旦将货物销售给善意买主,他们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在缺乏明示或推定信托时,原告不能享有追索金钱的衡平救济。一审判决合同第13条表现设立诚信关系的意旨,原告有权追索转售收益。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所有权保留延及交付货物的转售收益时,卖方对该收益的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权益?

[法理分析要点]

l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l 对已偿还的部分,双方已没有关系,但未偿还的债务,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保有货币所有权,起担保作用,所有权属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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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小雪出沒於魔都,目前工作是後端程序員,喜歡旅遊,特別是文化歷史遺跡和博物館,一生所愛日本彩虹樂隊 ( L'Arc-en-Ciel) ,家有橘貓朵朵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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